选择项 | 序号 | 文件、材料名称 | 说明 |
| 1 | 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 2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出示原件) | 原件 |
| 3 | 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 原件 |
| 4 | 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合伙协议 | 原件 |
| 5 | 变更名称,提交《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 原件 |
| 6 | 变更住所,提交变更后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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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件复印件(出示原件)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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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和继任委派书 | 原件 |
| 9 |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出示原件)、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涉及转让的,出示出让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原件) | 原件 |
| 10 | 变更经营范围,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出示原件 |
| 11 |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 原件 |
| 12 |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变更,提交变更证明及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出示原件 |
| 13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 出示原件 |
| 14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
| 15 | 其他有关申请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