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项 | 序号 | 文件、材料名称 | 说明 |
| 1 | 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 2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出示原件) | 原件 |
| 3 | 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 原件 |
| 4 | 名称变更的,提交分支机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因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还需提交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企业《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出示原件 |
| 5 |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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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出示原件)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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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 出示原件 |
| 8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
| 9 | 其他有关申请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