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房子营改增之后出租与销售如何计税?

作者: admin 日期: 2016-04-17 19:00:35 人气: - 评论: 0

1、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5)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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