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服务不予设立许可决定书
:(机构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局报送的关于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申请,经依法审核,本行政机关认为:
(写出不予许可的事实和理由)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
□《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
□(其他相关法规)
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不予许可。
如不服本通知书内容,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所在区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承办单位: 联系电话: )
(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