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合伙企业债务清偿顺序:

作者: admin 日期: 2016-03-19 19:47:09 人气: - 评论: 0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先企业后个人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对外连带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对内按份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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