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bvi公司条件

作者: admin 日期: 2016-03-12 18:24:54 人气: - 评论: 0

1、公司名称: BVI公司起名自由,允许有中英文公司名称,但中英文名称需对应翻译;名称允许含有国际、集团、控股、实业、投资等字眼;同时可以在名称前加上自己喜欢的国家或地区名字:如:中国、香港等;公司名称必须以Limited、Corporation、Incorporated、SocieteAnonyme或SociededAnonima或上述字眼之缩写作结束语。(注:除得到政府特别批准,公司名称不能含有Assurance、Bank、BuildingSociety、ChamberofCommerce、Chartered、Cooperative、Imperial、Insurance、Municipal、Royal或Trust等字眼) 

2、注册资本:标准授权资本为美金50,000,分为50,000股,每股美金1.00;(如注册资本发行之股数大于50,000股,加收政府费用USD1350)

3、公司董事:一人或一人以上;可由自然人或法人担任(自然人无国籍限制,需年满18周岁);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成员,董事主席是董事会的负责人。

4、公司股东:一人或一人以上;可由自然人或法人担任;政府保护股东利益,无须公布受益人身份资料;股东名册须存放于BVI注册代理;公司只可发行记名股票。

5、注册代理/注册地址:公司需委任一个注册代理(我司提供);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注册代理之办事处;

6、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原则上并没有太大的限制,在合法的前提下可经营任何性质的业务;金融、银行、信贷、保险等特殊行业,需获得政府特别批准。

相关内容

发表评论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Copyright © 2012-2014 南京美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江苏公司注册网

页面耗时0.0321秒, 内存占用1.36 MB, 访问数据库13次

苏ICP备17011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