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境内企业之间、境内与境外企业之间、境外企业之间的盈亏不得互抵。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合并、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亏损的承继弥补。
企业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内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允许互抵,境外同一国家(地区)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允许互抵,境外不同国家(地区)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如果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则境外不同国家(地区)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不得互抵,境内与境外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也不得互抵;如果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则境外不同国家(地区)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可以互抵,境内与境外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不得互抵。境内与境外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不得互抵,是指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