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公司注册资金部分投入达到《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标准金额。
在对外的承担责任上该投资者要承担注册资金范围内投足注册资金的义务,才能享受有限责任,这是在民法理论上,但也有违于平等的主体从事民商活动应遵循公平、平等、老实信用原则,因为该公司的经营额一次性达到注册资金或高于注册资金的额度时,该公司的兑付能力必定由于自己注册资金未投足而受到限制,导致履行无能,这是对老实履行合同相对方的损害,同样涉嫌到刑法规定,没有足够的履行能力,而签订超过履行能力的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此情形亦是对市场经济程序的破坏,即使事后补足注册资金也于事无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