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因此,根据文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归地税机关管理的营业额。